摘要:平北抗日烈士纪念园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平北抗日烈士纪
平北抗日烈士纪念园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平北抗日烈士纪念园(以下简称本馆)。
第三条 本馆住所是北京市延庆区张山营镇韩郝庄村。
第四条 本馆经费来源是财政全额拨款。
第五条 本馆的主管单位是延庆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以下简称区退役军人局)。
第六条 本馆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延庆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以下简称区登记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馆的宗旨是宣传红色文化,弘扬红色精神,促进地方社会红色文化发展。
第九条 本馆的业务范围是开展爱国主义传统教育、党性教育、廉政教育和国防教育;开展平北地区抗战文物史料的收集、整理、研究与保管;开展全国文物保护设施的维护与保养。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组建本馆第一届理事会(监事);
(三)向本馆理事会委派相关理事和监事,聘任理事和监事;
(四)任免本馆理事会的理事长;
(五) 监督本馆运行;
(六)审核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七)支持理事会依法履行职责;
(八)批准本馆理事会工作报告;
(九)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职责。
第四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十一条 本馆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理事会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并报告工作。
理事会每届任期为三年。
第十二条 理事会由5名理事组成。
第十三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提出本馆章程的修改意见;
(二)审议本馆战略发展规划;
(三)审定本馆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四)拟定本馆内设或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五)审定本馆内部主要管理制度;
(六)审议本馆财务预算和决算;
(七)监督本馆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八)审议本馆管理层年度工作报告并对管理层工作进行考评;
(九)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同意;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设立秘书处,为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理事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在馆办公室。
第二节 理事
第十五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应按照原产生方式换届。理事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不因理事资格在本馆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六条 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本馆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会议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及本馆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听取本馆工作报告,视察本馆馆长并予评议,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四)向理事会提出议案;
(五)接受本馆邀请参与社会活动的权利;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章程及有关规定,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二)认真履行职责,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为本馆发展提供咨询、建议,并公正、诚信决策;
(三)不擅自公开本馆涉密信息;
(四)促进本馆与政府、社会公众的沟通;
(五)不得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本馆牟取不当利益;
(六)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十九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二十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二十二条 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三节 理事长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三)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
(五)代表理事会签署有关文件;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可按程序委托副理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1次。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经理事长、馆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如遇重大突发情况,理事长应当立即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二)提前十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理事;
(三)理事对会议内容有意见或建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5日前向理事会提交书面材料;
(四)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五)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六)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必须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表决。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必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必须经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重大事项如下: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战略发展规划;
(三)审定年度工作计划;
(四)审定内设机构设置方案;
(五)审议重大财务事项。
第三十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理事、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二)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应确保其决策的科学、合理性:
(一)对涉及重大专业性的事项应咨询专家意见;
(二)对不清楚的事项应咨询相关管理人员;
(三)对涉及全体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按规定提请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审议。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决议经理事长签署后生效。所决议事项按管理权限须报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履行报批手续。
第三十五条 根据本馆实际需要,经理事长或馆长同意,本馆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六条 理事个人或直系亲属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相应理事应当回避,并在会议记录中注明。
第三十七条 除涉密信息外,理事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披露会议信息。
第五节 监 事
第三十八条 本馆设监事2名。
第三十九条 监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理事、管理层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三)对理事或管理层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本馆章程或损害本馆利益的行为,向理事会提出制止或纠正的建议;
(四)监督和维护本馆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向馆长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定期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
第五章 管理层
第四十条 本馆管理层由馆长、副馆长组成,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管理层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四十一条 管理层向理事会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按要求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和财务决算,执行上级审定的经费预算,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
(四)拟定和实施本馆基本管理制度:
(五)拟定和实施本馆内设或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六)拟定和实施人员聘用、岗位设置和中层管理职位竞聘方案;
(七)日常工作人员管理;
(八)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九)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 馆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馆的行政、业务工作;
(二)管理本馆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馆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五)代表本馆签署有关文件;
(六)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三条 本馆管理层人员的产生方式为:馆长、副馆长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名任免;本馆中层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由馆长提名,经群众测评、民主推荐、组织考察报主管局决定任免,报理事会备案。
第四十四条 馆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唯一人选,经区登记局核准登记后,取得本馆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五条 本馆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馆的经费使用应符合预算法和财政预算支出管理的相关规定,符合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四十七条 本馆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四十八条 本馆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四十九条 本馆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理事会换届和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一条 本馆承诺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
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本馆机构设置、工作职能、服务范围、工作动态等基本情况及政务信息;
(二)本馆系列民主决策、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为民服务等党务信息;
(三)重大项目的招投标、重要设施设备的采购情况;
(四)本馆人事任免情况以及其它相关规章制度。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馆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五十三条 本馆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清算工作结束,应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查同意,向区登记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 本馆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馆章程进行处置。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六条 本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本馆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应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同意后,报区登记局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区登记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五十八条 涉及本章程主要内容发生重大改变或理事会认为应当进行整体性修改的,需实施整体性修改;其他修改的,采取在原章程后附加相关说明的方式。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在本馆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经2023年12月1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区登记局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馆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同意后,报区登记局核准备案,自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