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北抗日战争纪念馆捐赠管理制度

作者:管理员发布于:2022-07-04 10:10:49浏览量:

摘要:平北抗日战争纪念馆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平北抗日战争纪念馆(以下简称平北)接受实物藏品捐赠工作,鼓励捐赠,维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平北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平北捐赠财产(包括实物、货币、服务等其他财产形式),以及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平北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原则,符合公益目的。平北作为受赠人,负责捐赠财产的接受、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且保证财产无权利瑕疵。捐赠人可以无条件或者附条件地捐赠财产(附条件捐赠财产的,由平北与捐赠人另行协商约定条件)。

第五条

接受捐赠方式:

(一)无偿捐赠:指捐赠人向平北无偿捐赠财务(包括藏品、资金以及其他财务);

(二)赞助:指捐赠人向平北提供资金或实物等商业性赞助;

(三)其他:指捐赠人采取的其他附有条件的捐赠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益事业项目工程、展厅场景建设、园林绿化景观项目等。

第六条

平北接受捐赠程序:

(一)捐赠人向平北提出捐赠意愿;

(二)平北组织专家对拟捐赠品进行初步鉴定与审查。对符合收藏条件的捐赠品,平北与捐赠人协商有关捐赠具体事宜,并代表学校与捐赠人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品所涉及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转移问题;

(三)平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捐赠人办理相关手续;

(四)平北向捐赠人出具接受捐赠的凭证。

第七条

捐赠品需要计算价值的,按市场价计价。捐赠品没有市场价值的,由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八条

平北可以根据捐赠人对平北的贡献大小,对捐赠人以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或者在捐赠碑上镌刻留名纪念等方式进行奖励。对捐赠人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进行公开奖励的,平北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九条

 捐赠人向平北捐赠的财产,其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从境外向平北捐赠的实物,涉及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事宜,由平北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平北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制度。捐赠的财产应当用于平北场馆建设、文物征集和保护等方面。但捐赠人与平北就捐赠财产有约定用途的,平北应当按照约定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确定需要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第十一条

平北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受赠财产,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或者凭证。对以资金形式捐赠的财产,平北应当将资金划至规定的银行账户,成立专门资金管理机构对资金进行管理。对以实物形式捐赠的财产,平北应当将实物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平北应当每年度将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财务审计、行政监督和监察。

捐赠人有权向平北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平北应当如实答复。

平北应当公开受捐赠情况以及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接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